因广告牌上铁梯半空坠落,将过路人杨女士砸死。为此,杨女士家属将该广告牌所在的建筑物所有者和经营者一并告上法庭。本网今天获悉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康乐公司上诉,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与天水湖公司连带赔偿杨女士家属34万余元,其中,天水湖公司承担全部赔偿百分之八十责任的判决。
2002年9月,康乐公司与天水湖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康乐公司将78号房屋中的西楼首层及南楼二层出租给天水湖公司作为经营用房,双方约定天水湖公司不得任意设置标牌广告,如需设置,应按康乐公司指定位置设置,所需报批手续及费用自行负责。后天水湖公司经康乐公司同意,在78号房屋中华康宾馆用房顶层设立一标有“天水湖休闲商务会馆”字样的大型霓红灯牌匾,牌匾外挂有能移动的维修用铁梯。2007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,天水湖公司设置的牌匾外挂南侧维修用铁梯突然坠落,将徒步行走至此地的杨女士砸倒,杨女士当即不幸身亡。
2007年4月,杨女士家属起诉至一审法院称,天水湖公司作为广告牌所有权人,应对杨女士的死亡负赔偿责任,康乐公司是广告牌所在建筑物的产权单位,疏于管理,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要求二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,康乐公司不服,上诉到二中院。
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天水湖公司作为牌匾及铁梯的所有者,对铁梯坠落并造成杨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因天水湖公司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,造成杨死亡的后果,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,行为上存在过错,对此,天水湖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?道止就馓焖驹谄浞课荻ゲ闵枇⑴曝,并对报批手续和费用进行了约定,但康乐公司作为78号房屋的所有人,未与天水湖公司明确牌匾的日常维护、检查、损害后果等义务、责任,且对其同意、并在其房屋上设立的设施应负有监督、管理的义务,现因天水湖公司的铁梯坠落,给他人人身造成损害,表明康乐公司未尽到监督、管理的义务,对这一损害后果康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。据此,作出上述判决。 (作者:靳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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