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规定新建或改造公共建筑冬季室温不得超20℃
2008年11月22日 09:26 来源:新京报 发表评论
今后,北京新建或改造的公共建筑,空调房间都要具备温度控制的功能,对室内的温度也有限制。市建委昨日发布消息,该部分已与市规划委、市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,要求加强对全市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。使用空调的房间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℃,冬季不得高于20℃。
三部门要求,北京所有以舒适性为目的,使用空调系统设备进行供冷和供热的公共建筑,除医院等特殊单位外,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℃,冬季不得高于20℃。
同时,今后新建或改造的公共建筑,都应按照相关要求设计,实现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。其中,空调房间要具备温度控制功能。主要房间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仪表;在可以自主调节室温的房间和区域,还要设置带有温度显示功能的室温控制器。新建或改造工程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,在审查过程中,要进行室内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,建设单位则要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。
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建设部门将加强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和其他建筑能耗的监管。在每年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运行期间,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将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的控制情况进行抽查,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改正,并公布检查结果。(马力)
【编辑:吴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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